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06號原告 廖文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如莉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載明被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對被告為送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另原告應一併補正兩造結婚公證書(含譯文)、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