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侵上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曹國平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7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