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僑銀行),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日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合併,華僑銀行為消滅銀行,花旗銀行為存續銀行,合先敘明。緣相對人於92年12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已存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票據、保證、承兌、透支、抵押人墊付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2年12月22日起至122年12月21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14,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1月2日起至108年1月2日止,並約定利率及還款方式,又如有遲延履行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7年11月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本金12,478,766元未為清償,依上開之約定,本件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3月13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86字第552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8年3月19日對相對人為寄存送達,並於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8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仁愛││329││││495.00│全部││├──┴───┴────┴────┴────┴───────┴─┴──┴──┴──────┴──────┴───┤│合併自:330、332-2地號│└───────────────────────────────────────────────────────┘┌───────────────────────────────────────────────────────────────────────┐│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500│新竹縣竹│新竹縣竹│住工用,│一層:│二層:│三層:││││779.17│屋頂突出│7.53│平方公│全部│││││東鎮大明│東鎮仁愛│鋼筋混凝│275.26│275.26│228.65│││││物││尺││││││路329地│段329地│土造,3││││││││││││││││號│號│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