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9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 李律樟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行使抵押權之訴訟及非訟費用等暨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9月16日至114年9月15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李律樟於94年9月12日邀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2,350,000元、⑵19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第三人李律樟未依約繳納本息,總計尚積欠借款本金2,563,754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之約定,前開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貸款契約書、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各1份;放款帳務主檔資料(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3月19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98字第594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3月20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9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關西鎮│ 東光 ││157│建│││78.58│全部││├──┴───┴────┴────┴────┴───────┴─┴──┴──┴──────┴──────┴───┤│重測前:十六張段十六張小段195-59地號│├──┬───┬────┬────┬────┬───────┬─┬──┬──┬──────┬──────┬───┤│2│新竹縣│關西鎮│東光││158│建│││51.37│全部││├──┴───┴────┴────┴────┴───────┴─┴──┴──┴──────┴──────┴───┤│重測前:十六張段十六張小段195-63地號│└───────────────────────────────────────────────────────┘┌───────────────────────────────────────────────────────────────────────┐│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9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7│新竹縣關│新竹縣關│住工用,│一層:│二層:│騎樓:││││159.56││││全部│││││西鎮中豐│西鎮東光│鋼筋混凝│61.84│79.78│17.94│││││││││││││路1段71│段157、│土造,2││││││││││││││││號│158地號│層│││││││││││││├──┴──┴────┴────┴────┴───┴───┴───┴───┴───┴───┴─────┴────┴───┴───┴───┴───┤│重測前:十六張段十六張小段66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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