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家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法官蔡直青、法官盧鳳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應屬合議判決,故原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中所載之「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蔡直青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