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80號原告 黃振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昌網通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及附件)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于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