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 李聰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振澤 即 宏耀 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4,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