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 王建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章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陳羣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9,9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62號),倘其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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