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 蔡士平 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陳怡 訴訟代理人 蔡忠達
陳正宗 王俞茜 上列原告蔡士平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