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4號原告 胡信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蔡宜均 律師 黃聖珮 律師被告 邱水能
邱朝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蘇泓達 律師 莊佳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蘇冠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