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斗小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陳聰卿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四日駕駛QC-四四九九號貨車,在彰化縣二林
鎮,撞斷原告所有東華枝#28左分#23電信桿(七.五公尺之水泥桿),經原告修復
後,支出修復工料費計新台幣七千七百五十六元,已先後以函文通知被告賠償該修復
費用,然被告迄未履行等情,業據提出函文、會勘簽辦單、修復工料計費表及電信電
路遭受損害處理原則等件為證,堪認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