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苑嬋
葉俊明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5月28日下午2時3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