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0000-000000A(姓名地址詳卷)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濬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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