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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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88號原告 柳亦紅 送達代收人 朱重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瑞基 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12347號),惟被告林瑞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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