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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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78號、107年度偵字第634、6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曾文奎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文奎、同案被告 劉義霖 (由本院另行審結)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邱國彥 」之人共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年5、6月間起至同年7月25日止期間內之某日某時許,由被告曾文奎將其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商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商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透過「邱國彥」交予同案被告劉義霖,再由同案被告劉義霖於我國境內某不詳地點,以每1帳戶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之代價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供其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並當場給付2萬4,000元予同案被告劉義霖,同案被告劉義霖收取其中4,000元作為報酬後,將剩餘之2萬元交予「邱國彥」與被告曾文奎朋分。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2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載時間,以附表所載施用詐術之方式詐騙附表所載之證人 羅金枝 等人,致證人羅金枝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載時間,匯款如附表所載金額之款項至附表所載之上開華南商銀及台新商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曾文奎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曾文奎於107年8月1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易字卷第46至51頁),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
┌───┬────┬─────────┬────────────┐│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詐欺款項金額(新臺幣)、│││││給付時間與方式│││││││││││├───┼────┼─────────┼────────────┤│羅金枝│106年7月│佯稱板橋聯合醫院人│106年7月25日下午1時26分│││20日上午│員,撥打羅金枝之電│許、同年月28日上午10時53│││9時許│話,誆稱其身分證與│分許及同年8月2日上午10時││││健保卡遭盜用 云云 ,│34分許,分別操作自動櫃員││││復由另名詐欺集團成│機匯款42萬元、80萬元及33││││員佯稱員警接聽,誆│萬元(共計155萬元)至前││││稱需配合調查,將帳│揭華南商銀帳戶。││││戶存款轉出云云。││├───┼────┼─────────┼────────────┤│ 彭靖 │106年8月│佯稱彭靖之友人「張│106年8月7日下午2時27分許│││1日某時│ 東亮 」,以通訊軟體│,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3萬│││許│LINE聯繫彭靖,誆稱│元至前揭台新商銀帳戶。││││亟需資金周轉云云。││││││││││││├───┼────┼─────────┼────────────┤│ 張敬 │106年8月│在臉書網頁上張貼欲│106年8月7日晚間9時12分許│││7日晚間8│販售IPHONE手機之訊│,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時許│息,並佯稱中華電信│元至前揭台新商銀帳戶。││││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敬,誆稱│││││欲以2萬元出售上開│││││手機云云。││├───┼────┼─────────┼────────────┤│ 林素 珍│106年7月│佯稱健保局人員,撥│無│││17日上午│打 林素珍 之電話,誆││││8、9時許│稱其證件涉嫌假冒辦││││起至同年│理醫療補助云云,復││││8月15日│由另多名詐欺集團成││││止│員佯稱員警、檢察官│││││接聽,誆稱其帳戶涉│││││及洗錢,需將帳戶內│││││款項交付監管云云;│││││嗣經林素珍交付其帳│││││戶提款卡予詐欺集團│││││成員,並經詐欺集團│││││成員領取322萬餘元│││││存款後,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撥打林素│││││珍之電話,誆稱其帳│││││戶內有香港匯進來的│││││錢,且對方欲提出告│││││訴,需匯款6萬6,000│││││ 元美金 至指定帳戶云│││││云;嗣經林素珍依指│││││示匯款後,上開詐欺│││││集團欲再度以相同施│││││用詐術之方式,訛騙│││││其匯款至前揭華南商│││││銀帳戶內時,為林素│││││珍發覺、報警處理而│││││未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