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告 馬鈺瑩
馬威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柳家燊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