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5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致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致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致維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方志淵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3日12時許│105年6月4日│104年6月16日│││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之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5068、5894號│字第5068、5894號│字第1541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5153號│105年度簡字第5153號│105年度交簡字第31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22日│105年8月22日│105年9月9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5153號│105年度簡字第5153號│105年度交簡字第3105││││││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3日│105年10月3日│105年11月7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