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8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80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嘉蔚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9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糾紛,竟持釘刺棒前往告訴人住處,以言詞將加害生命之事恫嚇告訴人,造成其心生畏懼,實應譴責,兼衡被告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瓊霙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9052號被告甲○○男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與鄰居不睦,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5年8月18日7時45分許,在項○○(00年0月生,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位於新北市○○區○○○路之住處外(地址詳卷),持釘刺棒恫嚇稱:妳們出來見一個打一個等語,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項○○,使項○○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項○○之安全。
二、案經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坦承於上開時、地口出:妳│││中之自白│們出來見一個打一個等語之││││事實。│├──┼───────────┼────────────┤│2│告訴人兼證人項○○於警│全部犯罪事實。│││詢、偵查中之指訴及具結││││證述││├──┼───────────┼────────────┤│3│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被告於告訴人住處門外對屋││││內之人咆哮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又被告與告訴人互不相識,且被告係在屋外對屋內之不特定人恐嚇,雖無礙其恐嚇罪之成立,惟其並不知告訴人在屋內及告訴人之年齡為何,有被告供述及告訴人之證述在卷可稽,是被告對遭恐嚇之人即告訴人係少年乙事全無認識,要難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檢察官簡群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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