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76號原告 黃亞麗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被告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竺天翔 被告 謝建新
陳誠德 謝素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數項訴之聲明,均核屬財產權訴訟,且原告並未陳報起訴之利益計算之事證,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為確認原告起訴之利益,自均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應以原告所請求確認法律關係為計算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應各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每一確認法律關係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為8,250,000元(1,650,00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75元,扣除原告已繳3,000元,尚應補繳79,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