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968號聲請人 潘綉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除權判決之聲請。㈠被繼承人 陳敬昌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繼承系統表正本。㈢全體繼承人(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㈣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