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73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須附繕本);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