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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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53號原告 陳沛欣 被告 林融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雖於訴之聲明第一項主張「被告應將以原告名義購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一輛,向監理機關辦理汽車過戶登記於被告名義。」,然其就該自用小客車現餘之經濟價值,已於訴之聲明第二項併同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1,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葉俊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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