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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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告 謝武吉
黃玉李富山 郭心惠 被告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被告 蔡堡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理由可稽,再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謝武吉、 黃玉桂 、李富山與被告蔡堡鐺間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不動產所為之信託契約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無效,被告謝武吉、黃玉桂、郭心惠應塗銷附表編號1至7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乃係本於代位權為主張,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099,900元,第3項至第7項請求確認被告郭心惠、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武吉就附表編號2至7所示不動產所設定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普通抵押權不存在,被告郭心惠、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武吉應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亦係本於代位權為主張,訴訟標的價額依序核定為6,000,000元、20,000,000元及3,000,000元(即上開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參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意旨,並無競合或選擇關係,價額應合併計算,故就先位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099,900元(計算式:48,099,900元+6,000,000元+20,000,000元+3,000,000元=77,099,900元);備位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撤銷被告謝武吉、黃玉桂、李富山與被告蔡堡鐺間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不動產之信託契約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被告謝武吉、黃玉桂、李富山應塗銷附表編號1至7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原告民國106年7月21日具狀陳報對被告蔡堡鐺之債權本金金額為7,205,000元,低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不動產之價額,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5,000元,另第3項至第7項請求撤銷被告郭心惠、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武吉就附表編號
2至7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物權行為,被告郭心惠、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武吉應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以原告主張之債權本金金額與上開抵押權價額相較,應以較低者計算,是訴訟標的價額依序核定為6,000,000元、7,205,000元、3,000,000元,茲以原告前揭備位聲明之請求,價額亦應合併計算,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410,000元(計算式:7,205,000元+6,000,000元+7,205,000元+3,000,000元=23,410,000元)。茲因原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依前揭規定,應依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09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0,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編號│地號/建號│面積│公告現值│登記名義人│原告請求之權利│訴訟標的價額(新││││(㎡)│(元/㎡)││範圍│台幣:元)│├──┼──────────┼─────┼──────┼──────┼───────┼────────┤│1│高雄市○○區○○○段│6,479│4,200元│李富山│1/1│27,211,800元│││129-11地號││││││├──┼──────────┼─────┼──────┼──────┼───────┼────────┤││││││編號1合計│27,211,800元│├──┼──────────┼─────┼──────┼──────┼───────┼────────┤│2│高雄市○○區○○段六│130.84│90,000元│謝武吉、黃玉│ 公同 共有│11,775,600元│││ 小段 1068-18地號│││桂、李富山│1/1││├──┼──────────┼─────┼──────┼──────┼───────┼────────┤│3│高雄市○○區○○段六│82.26│90,000元│謝武吉、黃玉│公同共有│7,403,400元│││小段1068-19地號│││桂、李富山│1/1││├──┼──────────┼─────┼──────┼──────┼───────┼────────┤│4│高雄市○○區○○段六││建物現值│謝武吉、黃玉│公同共有│442,000元│││小段4494建號(門牌:││442,000元│桂、李富山│1/1││││高雄市○○區○○路││││││││263號)││││││├──┼──────────┼─────┼──────┼──────┼───────┼────────┤│5│高雄市○○區○○段六││建物現值│謝武吉、黃玉│公同共有│418,100元│││小段4502建號(門牌:││418,100元│桂、李富山│1/1││││高雄市○○區○○路││││││││263號2樓)││││││├──┼──────────┼─────┼──────┼──────┼───────┼────────┤│6│高雄市○○區○○段六││建物現值│謝武吉、黃玉│公同共有││││小段4503建號(門牌:││424,500元│桂、李富山│1/1│424,500元│││高雄市○○區○○路││││││││263號3樓)││││││├──┼──────────┼─────┼──────┼──────┼───────┼────────┤│7│高雄市○○區○○段六││建物現值│謝武吉、黃玉│公同共有││││小段4504建號(門牌:││424,500元│桂、李富山│1/1│424,500元│││高雄市○○區○○路││││││││263號4樓)││││││├──┼──────────┼─────┼──────┼──────┼───────┼────────┤││││││編號2至6合計│20,888,100元│├──┼──────────┼─────┼──────┼──────┼───────┼────────┤││││││編號1至7合計│48,099,900元│├──┴──────────┴─────┴──────┴──────┴───────┴────────┤│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各地號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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