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75號原告 林旭呈 法定代理人 林永欽 被告 王安啟 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20,000元(計算式:1,500,000+45,000×12×3=3,12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