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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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進榮
黃至祥 周花 吳武宗 張東海 湯蕙思 郭蘭琴 李洲城 黃麗秋 張忠霖
吳玫勲 (即 吳志勇 之承受訴訟人)
翁如意 祭祀公業 劉元龍 公法定代理人 劉南光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駿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蔡汎沂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