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6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207號被告 陳凌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前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包(驗餘淨重0點22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合計0點22公克,有該局民國94年10月7日調科壹字第06001032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資佐證,為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