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537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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