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埔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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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埔簡字第五九號
  原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訴訟標的,逾期即駁回
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起訴狀記載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不明確,亦未記載訴訟標的為
何,嗣經本院三次定期命原告到庭敘明,原告均未到庭,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林國榮

歷審裁判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94 年度 埔簡 字第 59 號裁定(94.06.2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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