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