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2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7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96,0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