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二五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
點壹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吸管壹支沒收。
處刑書之記載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六行「扣得海洛因一
包(毛重約零點三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扣得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一
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一公克)外,其餘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相同,茲引用之。
二、應補充證據: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毒偵字第二五六八號卷第四十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同前卷第三十一頁
)。其餘證據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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