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774號債權人 蔡侑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棟黃世宗黃世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足以釋明所主張之債權存在之證據資料)。
二、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三、表明請求標的金額其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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