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選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計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聲字第1號聲請人 林鐵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行政驗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北市天母里里長登記第2號候選人,民國99年11月27日里長選舉開票結果,聲請人得票數為1838票,與登記第1號候選人 李陳菜蓮 得票數1839票,相差1票,為維護選舉公正之結果,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聲請行政驗票等語。
二、經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無行政驗票之規定,而該法第69條規定關於重新計票之申請,亦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為限,並未包括里長之選舉。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7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陳梅欽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