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金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煜勝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055號、110年度偵字第6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煜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煜勝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鄭富佑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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