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登記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號抗告人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總籌備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佩秦 抗告人因102年度聲字第30號登記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