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 李旺福 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 律師被告 周賢成 上列被告周賢成因傷害致死案件(101年度訴字第5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鍾佩真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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