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鵬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鵬被告 李建樑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鄭瑋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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