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容忍通行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丙○○
乙○○丁○○上列原告3人與被告甲○○間請求容忍通行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3人訴請通行被告所有坐落台中縣○○鎮○○段石角小段第1─325地號土地所謂附圖所示A部分之道路「寬度」及「長度」各為多少公尺?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