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調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5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行方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
(二)相對人如為本國人行方不明,應補正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至轄區派出所辦理);相對人如為外籍人士行方不明,應補正行方不明人口案件登記表(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花蓮縣專勤隊辦理)。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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