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離婚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2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家上字第2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乙○○負擔百分之33,其餘百分之67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附表:計算書┌──────────────────────────────┐│計算書(金額:為新臺幣)│├────────┬────────┬────────────┤│項目│金額及出處│相對人應負擔之數額│├────────┼────────┼────────────┤│裁判費用│28,230元(見福建│9315.9元││(第二審裁判費)│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家上字第2││││號卷第24頁背,由││││聲請人支出)││├────────┼────────┼────────────┤│裁判費用│2,160元(見福建│712.8元││(第二審追加之訴│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部分之裁判費)│99年度家上字第2││││號卷第1頁,由聲││││請人支出)││├────────┼────────┼────────────┤│裁判費用│20,800元(見本院│6,864元││(第一審裁判費用│99年度家訴字第2│││)│號卷第78頁,由聲││││請人支出)││├────────┴────────┴────────────┤│以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合計:16,893元【計算式:││(28230+2160+20800)X33%=51190X33%=16892.7(小數點後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