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73號原告 許卉綸 被告 賴芃霖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易字第1404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郭德進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