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王晨憶 被告 林伯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6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