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英梅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英梅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陸張、傳真機壹部、行動電話壹支、計算機壹
台、紅包袋肆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鍾英梅為 牟小利 ,而攬人聚賭,容有不是,兼衡
被告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扣案之六合彩簽單6張、傳真機1部、行動電話1
支、計算機1台、紅包袋4個,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