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小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虎小字第49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陳慧凱
被   告  廖森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
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郭美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