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6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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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1631號
原 告 涂惠娟
被 告 鄭鈺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八
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101,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訴訟中將
請求之總金額減縮為37,395元,並變更聲明如後述(見本院
卷第33頁背面),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
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0月4日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
桃園市○○區○○路○○○○號1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兩
造簽有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租期自107年
10月10日起至108年10月9日止,租金每月22,000元,應於
每月10日前給付,被告另給付押租金44,000元,並約定如因
被告之過失致系爭房屋毀損時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嗣因原告
屢獲社區通知被告飼養犬隻味道影響社區,經勸告未見改善
,原告乃於108年1月23日通知被告終止系爭租約,兩造於
108年3月3日完成系爭房屋點交。詎被告尚積欠107年12
月至108年3月3日之租金未繳,扣除押租金及被告於108
年2月18日給付之1萬元後,原告就被告積欠之租金僅請求
5,495元。又被告搬離系爭房屋時,並未將系爭房屋回復原
狀,致原告須支出油漆費用10,000元、清潔費用4,200元、
廁所門2,700元、沙發15,000元等修繕費用,加計前揭請求
之租金數額,共計37,395元。為此,爰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房屋租賃
契約書、現場照片、立潔居家清潔出具之收據、存摺內頁匯
款紀錄等件為證,又系爭房屋於點交時,現場環境凌亂,屋
內犬隻味道濃厚乙節,業據證人 黃宇庭 到庭證述詳實,而被
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
張,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四、綜上,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39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8月21日(見本院卷第
10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末原告減縮前訴訟標的金額為101,900元
,故繳納裁判費1,110元,嗣減縮為請求37,395元,該標的
金額在10萬元以下,屬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案件,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原告
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至原告另繳納之110元,則因原告
減縮訴之聲明,而不得列入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受之
。又因本件實質上已屬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僅不及變更
案號而已,故關於上訴費用計算、上訴之規定,均應適用小
額訴訟程序,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