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77號
原   告  呂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甲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被告黃甲乙之戶籍謄本,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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