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310號
即 被 告  卓妍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 劉錦綸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標的價額依系爭建物現值核定為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捌拾叁元(
系爭建物現值計算式:建物總現值1,017,300元建物總面積380
.3平方公尺系爭建物面積31.62平方公尺=84,58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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