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李榮諒
相 對 人  曾鴻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法
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
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曾鴻庭間請求侵權行損害賠償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8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釋明,而聲請訴訟救助,觀諸
其98年度所得合計未滿新臺幣10萬元,此外名下並無不動產
財產資料,另依據聲請人申請法律扶助,依其陳述及所提資
料,非顯無理由,此外,本件並未有何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證明,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正當,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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