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318號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馬秀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00年
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8月22日向第三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和潤公司)申請購物分期,商品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
同)71,760元,約定自99年9月6日起至101年9月6日止,共
分24期繳納,按月繳款2,990元,惟被告自100年6月5日起即
未按期繳納,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
和潤公司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嗣經和潤公司將其對被告之上
開債權讓與原告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
定書、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契約特約條款、債權讓與契約書、應
收帳款明細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並無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故原告
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被告與和潤公司訂定之
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
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文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