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126號
原   告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小月
訴訟代理人  黃治平
被   告  李讚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李讚福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
日裁定命其於十日內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106年
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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